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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

2016-05-10 14:48:00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及联系电话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对城乡建设执法进行监督检查。

办公室8369808

 

负责配合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负责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工作。

2

组织拟订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拟订市政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建村镇科

8369812

 

拟订建筑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管科8369825

3

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行业管理工作。

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质监站8369829

 

承担建设工程附属工程的验收。

承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批后监管工作。

建管科8369825

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承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收件受理工作。

4

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建筑业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查处建筑业管理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归口管理各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负责全县燃气和供热安全运行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综合管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建管科8369825

 

承担建筑业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承担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

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和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省外承包商进冀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备案。承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收件受理工作。

指导、监督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招标文件备案、中标通知书备案。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8369817

负责查处建筑业管理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

稽查办

8369830

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全过程质量监督。负责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报监手续,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质监站

8369829

承担民用建筑节能审查,节能专项验收等工作

节能办

8369807

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报监手续办理,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建筑企业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和文明施工及安全标准化工地管理。

 

安监站

8369804

指导全县造价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燃气和供热的运行管理工作。

城建村镇科

8369812

5

指导和推进城镇住宅建设,指导、监督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参与指导村镇规划编制以及村镇基础设施和生态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负责村镇建设工人的管理、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组织实施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负责计划制定、竣工验收、资金拔付审核工作。

贯彻执行城乡建设统筹发展和村镇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

城建村镇科

8369812

 

参与指导村镇规划编制以及村镇基础设施和生态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承担指导、监督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承担村镇建设工人的管理、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

承担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承担计划制定、竣工验收、资金拔付审核工作。

6

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和拆迁企业资质的审核;按规定权限管理城市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资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征收办

8369813

 

承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和拆迁企业资质的审核工作。

承担拆迁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拟订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工作。

 

依法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承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指导和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拟订补偿决定方案,负责房屋征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搬迁工作。

7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年度计划安排和执行;负责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概算审核、审定;参与城市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的审核。

参成编制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年度计划。

市政科

13673105089

 

承担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概算审核、审定工作。

参与城市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的审核工作。

8

负责制定全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进步;负责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制定全县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

建管科

8369825

 

组织建设科技项目的研究攻关,引进推广建设科技成果。

负责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节能办

8369807

9

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审核及接收长期、永久保存的城建竣工档案,并做好城建档案的保管、利用和开发工作。

办公室8369808

 

承担对全县城建档案工作实施行政监督、指导、管理与处罚。

10

负责“三改一拆”有关工作。

承担对涉及城镇旧住宅区、城中村改造相关重大问题处置、课题的调研。

征收办

8369813

 

分解落实当年城镇旧住宅区、城中村改造任务。

牵头组织实施城市国有土地上直管公房、未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危旧商品房的改造工作。

承担对城镇旧住宅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牵头调查、统计、上报相关改造数据工作并做好相关台账资料,拟订并上报年度城镇旧住宅区、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

11

贯彻执行人防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划;负责人防指挥通信、警报、应急疏散场所的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空防灾演练;负责管理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

组织实施人防指挥通信、警报、应急疏散场所的建设与管理。

人防办8369817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空防灾演练。

指导、审批、管理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

在法定期限内挖掘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的城市道路批准。

12

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负责编制县城城区园林绿化计划并组织实施。

园林局

8369806

 

负责县城城区绿化、美化工作。

负责县城城区园林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管理工作。

负责收取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绿化占用费等工作。

13

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涵、路灯、地下雨水污水管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市政科13673105089

 

负责编制市政公用设施维护资金计划以及到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4

负责对占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有关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排水及市场建设等的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

负责对占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有关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排水及市场建设等的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

15

参与审查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有关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排水及市场建设等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

参与审查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有关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排水及市场建设等的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

16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办法措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城市管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办公室  

8392612

 

制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拟订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及各项专业标准, 并组织实施。

制定局年度城市管理专项执法、 集中整治和重大活动保障工作计划,并牵头组织协调实施。

17

负责市容市貌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市容市貌监督管理。

负责制定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容貌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综合执法大队

8392615

 

对市容市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宣传演出活动的审批。

 

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 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非机动停车(点) 、临时性市场及其他设施的许可。

 

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放摊点批准。

 

18

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有关规定进行建设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有关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综合执法大队

8392615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有关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违法建筑依法拆除。

 

19

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监管工作。

对城区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环卫队

8392609

 

构建城乡环卫一体化体系。

 

20

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和国家、省、市城乡规划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规。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机关的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行政经费、专项经费、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收费收缴、县财政拨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工资发放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

15333305661

 

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规划科

15333305661

 

21

负责城乡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城乡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及相关工作。

规划科

15333305661

 

22

负责全县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

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要求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科

15333305661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等技术审查工作。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审批选址意见。

指导县城以外村镇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村镇住宅规划管理工作。

负责国家、省、市、县投资的村镇建设项目的规划、指导工作。

负责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做好议题收集、整理、会议组织、纪要起草工作。

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许可事项的受理和证件发放工作。

23

负责建设工程审批后管理工作。

负责对城区规划区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规划进行建设行为的查处、处罚工作。

监督检查科

15333305661

 

负责经规划审批的建设工程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等过程的监督检查。

负责经规划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批后管理和建设工程竣工现场规划核实工作。

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书》的受理和证件发放工作。

规划科

1533330566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1

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

住建局

负责拆房工地噪声(国有土地)的监督管理;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负责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设备、设施,产生噪声污染行为的查处。负责对相关公共场所内的商业设备、设施产生噪声污染的查处。负责查处以下几种建筑施工噪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夜间作业证明;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内容、方式进行施工;不按规定使用高噪声设备;未按照规定,在中、高考期间建筑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的。

《邯郸市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2003年2月19日公布);《邯郸市出台三项措施防治中高考期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城区某一商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徕顾客,并在商店使用高噪声设备,直接影响周围群众生活,群众投诉到环保局。根据《邯郸市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该商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徕顾客的行为由公安局负责查处,根据行政处罚相对集中后的部门职责规定,该商店内使用高噪声设备造成扰民的行为由城管局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环保局要对其噪声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并检查该商店是否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形成多部门管理的局面。

公安局

负责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行为的查处;负责查处饲养宠物产生的噪声;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行为的查处;负责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内进行装修作业产生噪声的查处;负责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产生噪声的查处。

环保局

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县城区域噪声环境质量监测,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2

城区违法建设行为

国土局

制止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制止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而擅自开工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对城区规划用地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城管局综合执法人员在城区巡查时发现一处工地正在施工,业主拒不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将巡查情况函告了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经各部门回复得知该建筑已取得了《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住建局依法制止了该违法建设行为,并对建筑业主进行了行政处罚。

规划局

制止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负责对建设单位停止其后续项目的规划审批。

住建局

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等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单位,并负责对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在施工工程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责令施工、监理单位停止违法施工行为直至撤离施工现场。对违法施工的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责令开发商停止预、销售行为,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规的开发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停止其后续项目的招标、投标和任务承揽行为,直至整改到位,严重的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制止城区范围内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制止城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违法建设以及私搭乱建的违法建设,并依法查处;负责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依法拆除,停止外运土方。

 

3

户外广告管理

住建局

负责起草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和政策;负责牵头编制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户外广告公共资源的出让活动。

河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某广告公司向住建局审批窗口提交了在县道沿线外5米处工地围墙上设置一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审批窗口受理后,经现场勘查,发现该广告选址属于公路沿线,将该情况告知交通局联合审批。后住建局城管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广告公司除上述位置外,还在S234省道沿线10米处未经审批分别设置一立柱广告。遂将该该情况抄告给交通局查处。后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广告公司未经批准设置广告。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发布广告的设施已获批准,但其发布广告内容的行为未经工商部门审查同意,遂将该案移交工商部门。

交通局

负责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选址初审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同制定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工商食药监局

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经营资质的审核,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规划局

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审核,并参与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制定,将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纳入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和新建建筑设计方案中。

住建局

负责对城市人行道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行政罚。

4

城区违法建设行为

规划局

制止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行使城市总体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影响规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武安等十县(市、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函[2013]128号);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违法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2012]31号)

  城管执法大队在城区巡查时发现一处工地正在施工,业主拒不配合调查。城管执法局将巡查情况函告了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和新马头镇,经各部门回复得知该建筑已取得了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城管执法局依法制止了该违法建设行为,并对建筑业主进行了行政处罚。

国土局

制止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制止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而擅自开工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对城区规划用地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住建局

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等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单位、对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在施工工程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责令施工、监理单位停止违法施工行为直至撤离施工现场;对违法施工的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责令开发商停止预、销售行为,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规的开发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和监理单位,住建局停止其后续项目的招标、投标和任务承揽行为,直至整改到位,严重的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降低资质等级。

城管局

制止城区范围内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制止城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违法建设以及私搭乱建的违法建设,并依法查处。负责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依法拆除,停止外运土方。

有关乡镇

有关乡镇负责辖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的配合工作。

5

地名管理

住建局

在办理产权登记中涉及市政道路、桥梁、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负责落实市政道路、桥梁等设施名称的申报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监管及规范工作。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7号)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楼盘没有通过命名的情况下,就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广告宣传,县地名办发出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通知书,该企业没有按时整改。之后,县地名办会同县有关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广告,最终解决了该企业擅自命名的事件。

民政局

负责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

规划局

在编制规划时确定并使用标准地名;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

公安局

办理户籍登记或者设置道路交通指示标志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交通局

负责落实交通设施中的桥梁、公路等名称的申报工作;设置公路两侧地名标志、公共交通站点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工商食药

监局

在企业登记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审批房地产媒体广告、户外广告时涉及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应当查验标准地名批准证明。

国土局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6

户外广告管理

城管局

负责起草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和政策;负责牵头编制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户外广告公共资源的出让活动。

河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某广告公司向城管局审批窗口提交了在县道沿线外5米处工地围墙上设置一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审批窗口受理后,经现场勘查,发现该广告选址属于公路沿线,将该情况告知交通局联合审批。后城管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广告公司除上述位置外,还在S311省道沿线10米处未经审批分别设置一立柱广告。遂将该该情况抄告给交通局查处。后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广告公司未经批准设置广告。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发布广告的设施已获批准,但其发布广告内容的行为未经工商部门审查同意,遂将该案移交工商部门。

交通局

负责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选址初审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同制定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工商局

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经营资质的审核,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规划局

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审核,并参与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制定,将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纳入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和新建建筑设计方案中。

7

节能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

制定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县改局

制定工业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县交通局

制定交通运输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县环保局、县科委、县财政局

依法按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8

公共资源交易前后的监管

县住建局

负责建筑工程中标单位资质核查、备案及工程项目的后续监管。

 

 

县财政局

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方式、采购类型的审批,采购资金审核;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以及控制价的审核。

县财政局

负责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的备案或准予申请的审批。

县发改局

负责项目审批、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的审批。

县交通局

负责交通工程中标单位资质核查、备案及工程项目的后续监管。

县水利局

负责水利工程中标单位资质核查、备案及工程项目的后续监管。

县国土局

负责竞买人资质核查、备案及后续监管。

县审计局

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程序与资金审计,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运行规范、高效。

县监察局

负责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主体实施监督。

县公管办

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

9

市政公用设施和市容环境管理

县住建局

独立运行小区管理区域

 

 

县城管局

负责已办理移交的城市道路、园林绿地等公共区域

街道办

除城管执法局管辖范围和独立运行小区管辖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

10

石油天然气安全监管

县住建局、县规划局

负责在工程建设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环节做好城市燃气安全运行的衔接工作

 

 

县安监局

承担管道综合安全监管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质监局

负责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

县发改局

牵头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县城管局

负责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交通局

负责码头至港区内储存设施的油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

11

建设项目管理

县住建局

负责施工许可审批

 

 

县规划局

负责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12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县住建局

未落实人防结建政策,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未经人防专项验收,城建档案馆不予竣工备案。

 

 

县规划局

会同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在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地下项目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在方案评审中应征求人防意见,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不能发放规划许可证

县发改局

按人防有关规定,要求项目业主在方案初步设计阶段落实人防建设内容。

县人防办

由县政府组织共同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和易地建设,对人民防空工程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施工质量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地下空间规划编制

县民政局

负责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规划局

在编制规划时确定并使用标准地名;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

县公安局

办理户籍登记或者设置道路交通指示标志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县交通局

负责落实交通设施中的桥梁、公路等名称的申报工作;设置公路、航道两侧地名标志、公共交通站点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县国土局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县城管局

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监管及规范工作。

县交通局

负责对各类运输车辆的超限行为的查处,对造成公路污染车辆进行查处;及时抄告道路桥梁等工程项目情况和渣土处置计划。

国土局

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已收储土地的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通过项目建设、植树造林、土地整理、矿山治理等途径,合理设置建筑渣土消纳场所,实现建筑渣土的资源化再利用。

 

 

 

三、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建设节能宣传周活动

开展建筑节能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开展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大检查,开展建筑节能与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座谈,普及建筑节能知识,推动低碳文明生活。

建筑节能

 

8369807

2

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

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并对原材料进行抽检

质监站

8369829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

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咨询,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安全生产教育影片,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演练,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

安监站

8369804

4

违法、违章建筑防控

受理城区“两违”防控工作方面的投诉。

综合执法大队

8392615

5

业务咨询和投诉

受理城区居民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畴的投诉。

综合执法大队

8392615

6

城乡规划法宣传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等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城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活动载体为规划展示馆法律法规展示、广场宣传、横幅标语、图版展示等。

日常宣传

办公室                15333305661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监管

(三)总监、项目经理监管

(四)工程质量中介(勘察、设计等)机构监管

(五)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事项监管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项监管   

(七)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项目、资金事项监管

(八)对城市维护费事项监管

(九)人防建筑、设施工程事项监管

(十)规范案件查处

(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十二)砍伐、移植城市树木事项监管

(十三)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事项监管

(十四)规范案件查处

(十五)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十六)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放摊点事项监管

(十七)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事项监管

(十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事项监管

(十九)县城规划区建设秩序事项监管

(二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监管

(二十一)规范案件查处

   


(一)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市政、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有关市政、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承担下列工程的单位: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管养大中修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

(二)市政给水、排水(污)工程(含厂、站);

(三)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含厂、站);

(四)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含公园、广场和道路绿化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市场行为方面:检查建设、施工手续办理情况;项目部组成人员、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等,企业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超越企业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等。

2、质量方面: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落实情况和管理技术资料,主要是检查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情况,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材料、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检验情况,市政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情况,市政产品质量情况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方面:检查现场施工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资料,主要是检查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论证及实施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施工用电等现场安全生产实施情况,施工现场在线监控安装运行情况。

4、文明施工方面:侧重检查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及扬尘控制措施、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交通便道的设置、市政道路开挖前地下管线情况的调查及相关安全措施、生活区环境卫生及设施配置、现场夜间施工噪声控制措施,工程运输车辆安全责任书签订和证照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由县质监站、安监站监督员对每个工程每周不少于1次进行巡查,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

 

2、季度督查:由县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进行抽查,检查面不少于50%,每季度1次,必要时对市政产品进行抽检。

3、全面检查:由县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全县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组织半年度、年度大检查,必要时对市政产品进行抽检。

4、实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前公示制,每一项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均提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方能进行竣工验收。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全县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日常巡查。

2、开展工程大检查:由县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开展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季度、半年度、年度大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在县住建局统一发布;

2、对在建市政、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部开展自查、整改,并上报自查及整改情况;

3、住建局组织人员及邀请至少2名市政、园林绿化专家开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说明来意,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力和义务;

5、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地的市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限期(立即)整改通知书》,检查人员、工程项目负责人、总监当场签字确认,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

6、工程项目部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复核签章后回复县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督科,必要时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检查工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对施工现场存在较多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并作为不良行为登录住建局网站,实现市场与现场联动。

3、外地进县企业一年内有一次被通报批评的,年度复核为基本合格;连续两年年度复核为基本合格的或一年内有2次被通报批评的,年度复核为不合格,年度复核为不合格的企业二年内不得办理进县备案手续。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管理,推进我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提高,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建筑施工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等。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建设手续(施工许可,劳务及专业分包)办理情况;

    2、施工现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编制、审核、批准的;是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

    3、施工、监理项目班子人员是否到位;工地现场安全台帐是否齐全;特种工是否持证上岗;

4、基坑是否按设计论证方案实施的;基坑是否按方案要求监测;

5、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6、大型施工机具是否经安装登记或并检测;

7、施工用电是否规范;

8、民工工资是否及时发放。

(二)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二个月1次,每次巡查对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对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2次,对全县工程全覆盖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6次安全隐患排查;4次专项检查,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重点督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住建局组成检查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及邀请的社会专家;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对现场进场的钢筋等原材料进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移交执法科室进行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列入市场与现场联动;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移交执法科室进行行政处罚。

  

(三)总监、项目经理监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的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管理对象

在建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总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内容:

1、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情况。

2、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行使签字权。

3、总监是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事监理活动,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4、是否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持证上岗。

5、工作是否到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额度的工程监理工作,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对项目经理监督管理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执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情况。

2、是否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带班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项目经理到位情况。

3、检查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投入情况,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具和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环境情况。

4、是否按照本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制定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等,并组织演练。

5、检查工地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对违反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处置情况;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是否确定消防责任人,是否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检查工地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岗前和班前安全生产教育情况;检查落实制定的和组织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6、检查施工机械设备,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安全防护设施有效,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情况;是否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三、监督检查指标

(一)日常检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0个工程项目,必要时对项目经理实施扣分挂牌。

(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项目不少于30%其中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及省市重点工程必须抽查。

(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项目不少于20%,其中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及省市重点工程必须抽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措施

(一)定期对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二)实行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信用管理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总监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实施动态监管。

(三)严格总监和项目经理变更,从工程开工到竣工,施工、监理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确需变更必须办理变更手续,但一个项目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最多只能变更一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质监站、安监站根据年度计划、上级部署、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质监站、安监站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局其他相关执法机构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情况实施检查,并签发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现场制作调查(勘验)笔录,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总监、项目经理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工程质量中介(勘察、设计等)机构监管

 

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检测、节能评审等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检测、节能评审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检测、节能评审的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检测、节能评审单位从业行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外地进县企业进县备案办理情况;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工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及到位情况;

4、执业注册人员到位情况;

5、中介机构收费是否规范;

6、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检查:每季度1次,对全县中介机构进行抽查,检查面不少于30%。

2、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对全县中介机构进行大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中介机构的办公场所进行检查。

(二)对中介机构执业资格情况、技术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中介机构承接业务、服务质量、工作质量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住建局和邀请社会专家组成检查组,并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中介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中介机构存在问题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中介机构存在问题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列入市场与现场联动;

(三)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移交执法科室进行行政处罚。 

 

(五)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事项监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各责任主体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在建建筑工程,包括在建建筑工程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1、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3、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落实情况;

4、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5、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施工、监理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

2、工程项目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

3、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4、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工程不少于10个,必要时,对原材料等进行抽样监督检测。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项目不少于30%,其中起重机械、保障房及商品房等应重点督查。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项目不少于20%,其中起重机械、保障房及商品房等应重点督查,必要时,对原材料等进行抽样监督检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监督检查:由县安监站监督员对所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整治,特别是对起重机械、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等实施重点督查;

(三)抽样监督检测:对砼、钢筋以及钢管扣件开展日常抽样监督检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质监站、安监站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签发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施工现场钢筋等原材料等进行抽样检测或者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应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

(二)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移交执法科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将检查记录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工程招投标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化补偿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合法合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房屋征收调查阶段开展入户调查,提供调查结果、征求被征收人征收意愿或者意见、宣传征收政策等实施情况;

2、征收决定作出后的动迁谈判、政策宣传解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

3、规范程序、证据保全、配合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等情况;

4、房屋腾空、房屋拆除安全施工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个实施单位。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一个项目,进行全面督查。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全县房屋征收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加强入户调查阶段的监督,对调查结果进行复核;

(二)监督谈判过程,现场参与;

(三)监督补偿资金的使用;

(四)重大项目现场派员全程参与监督;

(五)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房管科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法规规定等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房管科在重大征收项目中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其他项目开展例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征收实施单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征收实施单位履行委托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其负责人确认签字;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如发现违规行为的,及时指正,并向领导汇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订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对实施单位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素养;

(三)重大征收项目全程跟踪监督;

 (四)全年不定期开展项目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上报领导采取措施要求整改到位,并通报批评;存在工作人员不尽责的情况要通报其领导;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七)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项目、资金事项监督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帮助农村困难群众解决住房困难,同时更好的将救助资金落到实处,让真正有困难的农村困难户得到住房救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实施农村困难住房救助的农村困难户家庭

二、  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农村困难户是否符合县民政局救助标准,所住住房是否属于危房。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是否存在不符合农村低保标准的低保户、困难户,受灾情况是否属实(该项工作主要由县民政局负责);

    2、救助对象的住房是否属于危房,是否属于他人所有(该项工作各实施对象所在的乡镇负责);

    3、检查户内人口是否属实,特别有非农户口(该项工作各实施对象所在的乡镇负责);

4、检查救助资金是否全额发放到困难户手中,乡镇配套资金是否全额到位(该项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

5、检查救助住房是否竣工(该项工作由住建局负责,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及各乡镇配合)。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农村困难户住房救助分配年度指标后,由乡镇负责落实指标并核实相关情况;

2、公示制度。村级组织确定名单并公示七天,乡镇审核通过并公示七天,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七天。

3、半年度检查及竣工检查。每年各组织一次,全面覆盖。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审核。各乡镇初审,重点确定住房困难程度、家庭困难程度,民政局审核家庭困难程度;残联审核是否为农村残疾人;

2、公示。村级组织确定名单并公示七天,乡镇审核通过并公示七天,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七天。

3、半年度检查及竣工现场检查。每年各组织一次,全面覆盖。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指标。领导小组将救助名额按比例分配给各乡镇,乡镇将指标分配下达到各村;

2、公示。各村初步确定,公示七天无异议后上报乡镇,各乡镇进行初步踏勘及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公示七天,无异议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公示七天,无异议后通知乡镇组织实施;

    3、检查。半年度及年底竣工检查。每年6月底7月初组织半年度检查一次,11月底前组织年度竣工验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相关单位,组成检查验收小组,到现场检查,检查时全覆盖。

4、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公示期间有举报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所在乡镇联合调查,调查属实的,取消救助资格;

    2、年底竣工检查时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补助资格,追缴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城市维护费事项监管

为规范我局负责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在住建局负责实施的城市维护中,根据有关规定,特制订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城市维护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为保证工程按计划推进,实施以下内容监督管理;

(一)前期管理:是否严格按照政府规定,严格审查设计、代理等中介公司的资质,编写完整的前期文件;是否报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分类审批。

(二)建设管理:是否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行开工报告制度。是否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是否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是否按相关规定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但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及时将结余资金上交财政部门。

(三)实施绩效考核:按照发改等政府部门的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果实施绩效考核,年底达标率必须在95%以上。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指标

1、对城市维护费项目进行日常巡查。

2、开展重点工程专项督查:由县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开展重点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及质量安全生产的专项督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实施第三方全程监管制度,即监理全程管理,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即应督责监理签发停工令:

1、实际进度一直落后于计划进度,合同工期可能无法实现;

2、质量事故不断,经常返工或拒不返工,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3、安全事故不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中期由住建局城建科和住建局质监站负责对工程质量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检查。

(三)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制度,工程质量分合格和不合格。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由城建科参与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和审计过程,做到监督有力,合法合规。

(二)由各责任科室按相关文件分环节按步骤对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实施监督检查。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安全施工。对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系统梳理,把握管理中的重点、难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

(三)加强合同内容审查。重点审查工程内容、范围、结算和调价方式以及合同双方的责任,确保建设单位与项目代建、施工、监理及其他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及履约保障约定明确,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质量要求和付款方式等表述准确清晰。

(四)围绕“三监督”(监督投资规模、监督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进度)、“三防止”(防止出现贪污受贿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防止出现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工作目标,加强工作力量,做好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2、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3、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4、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5、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二)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本县范围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人防建筑、设施工程事项监管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确保人防建筑、设施建设及使用的合法性,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及负有日常维护管理义务的责任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施工是否按照法定审批标准进行;

2.使用人防建筑及设施是否按照法定审批用途;

3.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是否按照法定要求开展;

4.经变更事项是否按照变更审批内容实施;

5.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家。

2.专项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个工程。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踏勘;

(二)竣工资料检查;

(三)受理人防工程违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检查;

(二)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

(三)现场踏勘工程实施情况;

(四)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五)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相应法律文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

人防科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人防工程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及负有日常维护管理义务的责任单位存在违法情况,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改正等纠错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未按审批标准开展人防工程、设施施工的,或变更审批事项为按照审批内容开展的,依法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发现未经审批或者未按法定审批用途使用人防建筑及设施的,依法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三)发现负有日常维护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履行义务的,依法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根据相关法律需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需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的,移送司法处理。 

(十)规范案件查处

 

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邱县城区精细化管理暂行办法》的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建管科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规定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本局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指派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科室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
    3、审批。由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4、批准。建设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经集体讨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送达《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符合当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建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签发单》及《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科室审核。承办科室认真审核《建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签发单》及《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3、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建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签发单》及《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4、批准。建设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属于重大案件情形的报局集体讨论。
    5、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建设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六)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七)执行。
    (八)结案。
    四、考核办法
    案件承办情况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建设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办公室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建设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建设系统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有关措施

(一)局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予以认定。

(四)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五)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砍伐、移植城市树木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绿化管护,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现就城市树木砍伐、移植有关事项,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城区内经批准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检查内容

行政相对人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未按审批内容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行为;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审批件办结后审批方将已审批信息发给城管大队并由当事人自批准之日起两日内将审批件交给所在辖区中队备案;

(二)将已获得审批许可的事件,由辖区中队纳入日常监管;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不按审批许可规定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限内监督被检查人按要求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不按许可规定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行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被检查人逾期不整改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绿化管护,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现就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有关事项,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城区内经批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检查内容

行政相对人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未按审批内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行为;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审批件办结后审批方将已审批信息发给城管大队并由当事人自批准之日起两日内将审批件交给所在辖区中队备案;

(二)将已获得审批许可的事件,由辖区中队纳入日常监管;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不按审批许可规定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限内监督被检查人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不按许可规定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行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被检查人逾期不整改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规范案件查处

 

为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邱县城区精细化管理暂行办法》的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建管科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规定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本局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指派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科室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
    3、审批。由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4、批准。建设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经集体讨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送达《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符合当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签发单》及《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科室审核。承办科室认真审核《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签发单》及《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3、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签发单》及《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4、批准。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属于重大案件情形的报局集体讨论。
    5、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建设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六)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七)执行。
    (八)结案。
    四、考核办法
    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城管执法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建设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办公室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五)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城管系统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等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邱县城管执法局。

三、有关措施

(一)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予以认定。

(四)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五)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六)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放摊点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县城区内经批准临时摆放摊点的门店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摆放摊点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未按已审批的地点、时间或者超出审批许可面积摆放摊点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审批期限到期后,未及时清理摊点的行为;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发现被检查人不按许可规定的时间、地点或超出审批面积摆放摊点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审批件办结后审批方将已审批信息城管大队并由当事人一日内将审批件交给相关辖区中队备案;

(二)已获得审批许可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管;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不按审批许可规定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对被逾期不整改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十七)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城区内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检查内容

行政相对人进行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未按已审批的地点、时间、规格或者超出审批许可面积进行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违反申请材料中有关安全防护、环卫保洁措施及恢复方案等行为;

(四)是否存在审批期限到期后,临时堆放的物料未及时清除、临时搭建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未及时拆除的行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发现被检查人不按许可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或超出审批占用面积情形的,除责令补救措施。

(二)对被检查人逾期不整改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政府政策规定或不可抗拒原因,需要立即清理或拆除的,当事人应无条件执行。限期未整改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拆除。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审批件办结后由审批方将已审批信息发给城管大队并由当事人自批准之日起两日内将审批件交给所在辖区中队备案;

(二)已获得审批许可的事件,由管辖区中队纳入日常监管;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不按审批许可规定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不按许可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或超出审批占用面积情形的,除责令补救措施。

(二)对被检查人逾期不整改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政府政策规定或不可抗拒原因,需要立即清理或拆除的,当事人应无条件执行。限期未整改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拆除。

 

(十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2、是否存在经批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广告发布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的行为;

4、是否存在到期户外广告设施、宣传栏等未按时拆除的行为;

5、是否存在户外广告破损未及时修复的行为;

6、是否执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和标准,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省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要求需进行检验合格;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发现被检查户外广告设施存在违法情形的,对当事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监督其实施整改直至符合设置规范;

(三)发现超过批准期限的户外广告应要求及时拆除或补办续批手续;

(四)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审批件办结后审批方将审批信息及时发给综合执法大队并由当事人将相关审批件自批准之日起两日内交给所在辖区中队备案;

(二)相关辖区中队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

(三)执法队开展专项督查,将专项检查情况通报给各相关辖区中队;各相关辖区中队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督查队;

(四)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对存在问题广告设施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户外广告设施存在违法情形的,对当事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监督其实施整改直至符合设置规范;

(三)发现超过批准期限的户外广告应要求及时拆除或补办续批手续;

(四)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十九)县城规划区建设秩序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取得规划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及取得建设规划许可;

2、是否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

3、是否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4、是否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5、是否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6、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相关辖区中队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

(二)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已获得审批许可的事件,由管辖区中队纳入日常监管;

(二)发现被检查人存在不按审批许可规定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三)拒不按照《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的予以强制拆除并罚款。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二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监管

 

为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落实规划许可决定,规范规划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在邱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规划行政许可作出后,由县规划局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工程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

2、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3、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规划区内开展巡查;

2、接受有关单位和群众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3、对批后项目实行跟踪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设工程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

1、建设项目基槽开挖前,建设单位向规划局提出申请,规划局派工作人员对基槽开挖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采用定期巡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建设单位基槽开挖应准备下列资料:

①现状地形图;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原件供核对);

3、经检查不合格的,应责令改正。改正后经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1、建设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地下管网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局申请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建设工程已经基本竣工;

②工程现场脚手架拆除完毕,起重等建筑机械运离现场,建材及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场地平整到位;

③根据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构筑物以及建设所需搭建的建筑工棚、临时变电报、临时厕所、售楼处、施工围墙等均已拆除;

④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已依法变更完毕。

2、申请规划核实应准备下列资料:

①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③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

④建设工程规划现场核实表;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规划核实内容:

由监督检查科牵头,规划科和工程测绘队组成规划核实小组,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平面、剖面、立面图纸和测绘单位测绘的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进行现场核实,监督检查科负责:①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层数、建筑形势、造型等;②立面色彩、外墙材质、外墙广告等;③围墙、主次出入口、道路、公厕、停车场、绿化景观、配套管线、附属用房位置等;④工地清理情况、各项设施拆除情况;⑤违法建设情况;⑥规划变更执行情况。规划科负责:①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各项强制指标要求;②建筑使用性质。测绘队负责: ①退线、退界距离、基地高程;②用地范围、建筑平面位置;③建筑面积。

4、经核实人员经现场核实,认为符合各项核实标准的,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现场核实表》签字、盖章;不符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发放《整改通知书》。构成违法行为的,按法律依法进行处罚。处罚执行完毕并完成整改,申请复核合格后,再批准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书》。

5、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核实,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首期建设工程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分期核实。

6、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具体由监督检查科负责收集审核并送办公室存档。逾期不报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因行政工作人员的过错而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因被许可人的过错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局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事实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二十一)规范案件查处

 

 为保障和监督规划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法[2009]49号)、《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规划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邯郸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统称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规划行政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规定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本局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指派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局长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科室长审核。
    2、审核。由承办人员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承办科室长审核。
    3、审批。由承办科室长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4、批准。规划局局长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经集体讨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送达《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符合当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人员审核。承办人员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承办科室长审批。
    3、承办科室长审核。承办科室长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4、批准。规划局局长认真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属于重大案件情形的报局集体讨论。
    5、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局长主持,各科室长和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案件承办情况列入邱县城乡规划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执法科室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承办科室负责人予以通报,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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