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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县教育体育局责任清单

2016-05-10 14:47:00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 要 职 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体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方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制定本县教育年度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教育科

 

制定本县体育工作年度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思政体艺科

2

综合管理全县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代政府管理县教育督导室,对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督导、检查和评估。

组织实施基础教育长远规划和年度规划。

教育科

 

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成职教科

对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督导、检查和评估。

督导室

3

指导中小学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等工作,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国家多输送更多的合格人才。

指导各类学校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

思政体艺科

 

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教研室

4

指导管理全县学校体育、卫生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全县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及竞赛活动,组织选拔并积极参加国家、省、市中小学的各项体育竞赛活动。

指导管理全县学校体育、卫生健康教育工作。

思政体艺科

 

组织全县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及竞赛活动。

组织选拔并积极参加国家、省、市中小学的各项体育竞赛活动。

5

筹措规划、协调指导全县教育体制、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逐步建立与相适应的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

筹措规划、协调指导全县教育体制、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逐步建立与相适应的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

教育科

 

6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培训。在县职改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推荐工作。

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培训。

人事科

 

在县职改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推荐工作。

7

负责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工作调动、工资调整、实绩奖罚、考核及老干部退休工作。在县有关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的计划编制和调配工作。

负责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工作调动、工资调整、实绩奖罚、考核及老干部退休工作。

在县有关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的计划编制和调配工作。

8

负责全县的大中专招生考试、高中会考及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县的中小学招生工作。

负责全县的大中专招生考试、高中会考工作;

招生办

 

负责全县的中小学招生工作。

教育科

负责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人事科

9

搞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教育、体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总结推广外地教育,体育工作的先进经验。督导指导全县“普九”巩固提高工作。

搞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教育、体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总结推广外地教育,体育工作的先进经验。

办公室

 

督导指导全县“普九”巩固提高工作。

督导室

10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

 

11

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

承担国家、省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的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事业技术科

8362948

 

12

制定广播影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严格管理,确保安全播出,促进全县广播影视快速发展。

拟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政策,并经审定后组织和监督实施。

事业技术科

8362948

 

13

及时、准确、完整转播好中央、省、市三级广播电视新闻及重大节目,完成全县千场放映任务。

全面落实中央、省、市三级广播电视新闻及重大节目播放或转播工作,承担邱县广播电视的监督检查工作。

事业技术科

8362948

农村电影放映队具体实施

制定邱县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广播管理中心

8362948

14

积极发展无线地面数字电视、“户户通”工程,满足群众需求。

承担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影电视领域,损坏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妨碍广播电视设施安全、阻碍广播电视设施设立,公共试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广播管理中心

8362948

 

15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旅游、著作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并监督实施。

实施文化部出台的文化艺术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文化科18730058809

 

承担国家文物局出台的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文化科18730058809

文化馆18230404433

承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的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旅游、著作权工作的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广电新闻出版科15612005181

16

指导和推动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文化体制改革,研究拟订全县文化艺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旅游、新闻出版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文化艺术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政策,并经审定后组织和监督实施。

文化科18730058809

 

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政策,并经审定后组织和监督实施。

文化科18730058809

文化馆18230404433

拟订文化文物保护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政策,并经审定后组织监督实施。

拟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政策,并经审定后组织和监督实施;拟订旅游事业发展规划及其政策,并经审定后组织监督实施。

广电新闻出版科15612005181

旅游科

15128897652

拟订新闻出版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政策,并经审定后组织监督实施。

广电新闻出版科15612005181

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

图书馆18942601956

文化馆18230404433

指导重点文化艺术、群众性文化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优秀文化艺术作品。

文化科18730058809

文化馆18230404433

指导专业文艺创作生产、演出、教育、研究等工作。

指导乡村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等区域性文化的开展。

文化科18730058809

17

组织对文化(图书)馆(站、室)管理人员、艺术骨干进行业务技能培训,负责省、市级文化示范单位创建申报、指导和审核工作;负责星级文化示范团队和群众文化示范团队的评选和命名工作。

组织开展文化(图书)馆(站、室)管理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

文化馆18230404433

图书馆18942601956

 

实施文化艺术骨干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

文化馆18230404433

文化科18730058809

承担文化团队申报星级文化示范团队和群众文化示范团队的评选和命名工作。

18

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包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传承人的申报、评审工作,市级及以上项目、传承人的申报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非遗教学基地)的传承与保护。

承担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

文化馆18230404433

 

 

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和传承人的传承与保护的指导工作。

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担实际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

19

负责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旅游、新闻出版以及文化类民办非企业等审批事项的审批和服务工作。

承担文物市场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

文化科18730058809

 

承担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

广电新闻出版科

15612005181

旅游科15128897652

承担新闻出版行政(行业)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

承担文化类民办非企业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扩权强县下放事项的审批工作。

文化科18730058809

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网上运作,开展“一站式”审批服务。

承担境内历史文化遗产的调查清查及资料整理工作。

文化馆18230404433

20

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点)的遴选、确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维修。

文化科18730058809

文化馆18230404433

 

 

征集流散文物,保存维护收藏各类文物。

承担对私人博物馆等民间文物收藏的管理工作。

会同公安局、国土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处理违反或触犯文物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事件。

利用文物或历史遗迹开办展览,开展爱国主义、历史主义教育。

承担文化(文物)、旅游市场经营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文化科18730058809

旅游科15128897652

21

负责文化(文物)、旅游市场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查处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网吧、网络游戏、文物保护和经营、艺术品经营及旅游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承担文化(文物)、旅游市场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文化科18730058809

旅游科15128897652

 

承担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网吧、网络游戏、文物保护和经营、艺术品经营及旅游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执法大队15632068878

承担广播影视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广电新闻出版科

15612005181

22

负责公共视听载体的监督管理,包括查处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影电视领域、损坏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妨碍广播电视设施安全、阻碍广播电视设施设立中的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中的违法行为。

承担广播影视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广电新闻出版科

15612005181

 

承担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影电视领域、损坏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妨碍广播电视设施安全、阻碍广播电视设施设立、互联网、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承担新闻出版行业的业务和培训工作。

23

负责新闻出版行业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承担新闻出版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广电新闻出版科

15612005181

 

承担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印刷、复制等新闻出版行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执法大队

15632068878

 

承担著作权(版权)的监督检查的查处工作。

24

负责著作权(版权)的监督管理,查处盗版侵权行为。

承担盗版侵权行为的查处工作。

执法大队

15632068878

 

指导文化艺术活动的对外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25

指导文化艺术方面的对外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对外交流。

文化科

18730058809

广电新闻出版科

15612005181

 

 

 

指导文物保护、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交流。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 责 分 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1

中、高考

工作

保密局

负责整个考试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抓好监督、培训工作。

《保密法》第四十九条

 

教体局

负责整个考试考务工作。

2

农村独生子女参加本省中考、高考加分

计生局

负责农村独生子女中考、高考资格确认工作(高考由市计生委审批)。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

    每年农村独生子女参加中、高考的考生,在中、高考前按程序分别由县、市计生部门资格确认后,由考生将《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送教体局,由教体局负责对考生落实十分照顾。

教体局

负责农村独生子女中考、高考照顾十分落实工作。

3

办理民族成份变更,落实少数民族学生中考、高考优惠政策

政府办

(民宗局)

负责公民民族成分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河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我县一学生即将参加中考,根据要求,该学生父母中有一方为少数民族,应当由该学生向政府办(民宗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民族成分。经审批同意后,携申请表到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完成变更,最后向教育局提供少数民族身份证明,享受优惠政策。

教体局

负责少数民族学生中考、高考优惠政策落实。

公安局

负责少数民族户口变更。

4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邱县电视台

负责对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邱县工商局

负责对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邱县质监局

负责对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文广新局

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

    2015年3月,县文广新局、公安局、工商执法人员对城区某网吧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该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消费者吸烟以及擅自销售食品等违规情况。随后,县文广新局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查处,县公安局依法对网吧内存在的吸烟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局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商局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6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文广新局

负责对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工商局

负责对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发改局

(工信局)

负责对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7

娱乐场所管理

文广新局

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15年4月,县文广新局队员在对城区某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105包厢内有多名未成年人在唱歌消费。随后,县文广新局对该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公安局

消防队

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招生咨询活动

小学招生、初中招生、高中招生。

教育科

8399543

高校招生、心理辅导。教育资助等政策宣传及现场咨询活动。

招生办

8366576

2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境内)

承担中央无线数字覆盖工程

承担地面卫星直播“户户通”工程

电视台

8362948

3

监督电影放映单位工作实施

全县218个行政村每村每月一场公益电影播映

电视台

8362948

4

文化市场法制宣传日活动

宣传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文化市场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活动采取设立执法工作宣传图版、政策宣传咨询台、举报受理台和非法出版物展示台,以及现场讲解出版物正、盗版鉴别知识等形式。

318

执法大队

15632068878

5

图书借阅服务

配合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立、完善基层图书借阅网络与省级中心的联网,为读者提供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图书借阅服务,发挥公共图书馆的信息集散枢纽优势,为重点读者提供决策信息、经济信息及科学跟踪服务。

全年

图书馆

18942601956

6

教育培训服务

乡镇分管文化工作人员、文化业务骨干、文化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不定期

文化科18730058809

执法大队15632068878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事项监管

 

为加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纪律明确、招生程序严密,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各校招生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义务教育管理条例》、《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招生记录和档案的行为;

2.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3.是否存在招生过程中违反招生程序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违反学籍管理办法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学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中心校对所辖区域内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招生工作专项整治;根据肥乡实际,重点实施城区片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的监督抽查检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全县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开展日常监测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教育体育局科学制定招生政策,并将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结果、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多种途径加以宣传,提高招生政策的知晓度。

(二)教育体育局和义务教育段学校校长签订招生责任状,明确招生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学校(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学校停止违规招生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招生政策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公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将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等处理;

(三)对民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廉政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部门;

(五)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广播影视类事项监管

单位:邱县广播电视台(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广播影视事项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和方式等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核查。

(二)实地检查

(三)重点检查

(四)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宣传广播影视从业活动禁止和限制事项。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影视业务的主体资格,每年进行一次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的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县级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对被许可人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方式依法进行日常跟踪检查,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查人并上网公示。

(四)按照涉及公共利益范围及影响程度大小确定重点检查对象与范围。主要针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网上排查、实地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进行重点检查。

(五)根据投诉举报进行检查。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箱、邮寄地址,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从事的广播影视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并为举报者保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应对工作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如: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至县广播电视台事业技术科依法查处。

(二)重点监督检查程序

事前准备。统计分析本行业行政区域内广播影视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实施检查。以核查证件、审查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广播影视业务活动的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检查中做好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

结果处置。按照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从事广播影视的活动依法查处,查处情况予以公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未获取行政许可证而擅自从事广播影视行政事项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广播电视台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或因县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根据厉害管理人的请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该行政许可。

若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若因县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导致许可被撤销,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广播电视台依法给予赔偿。

若是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后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三)发现被许可人从事广播影视活动有违情形的,县广播电视台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对有关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予以注销:

1:发现获取的广播影视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2: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被许可人对县广播电视台的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县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以向县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规范案件查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和执法队员执法办案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规范案件查处制度。

一、立案标准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就决定的以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下列范围内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广播影视节目经营和传达,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茜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试听节目服务。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广播影视活动。

二、案件查处流程

简易程序案件

一般程序案件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结案等五个步骤:

(一)立案。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调查取证后,及时将《行政处罚立案表》填写上报审核,报县广播电视台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立案。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全面收集证据。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陈述、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调查取证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书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审核后报台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告知。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书中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拟处理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力。

(四)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审核后报台主要负责人批准。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当在7日内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其中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应按规定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台备案。

(五)结案。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办案人员应当书写《案件终结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审核后报台主要负责人批准归档。

三、考核办法

根据相关规定,每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考核结果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存在瞒报、失查、查处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下发督办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上报县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重点是通过抽查上网消费者身份登记情况、查看上网经营管理系统等方式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河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管理,保障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网络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月网络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半年;

(二)实地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半年实地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以网络巡查为主,实地巡查为辅。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河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营业性演出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县域内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所有营业性演出,均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进行实地抽样检查,抽查面不少于20%。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重点是检查演出事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演出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河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娱乐场所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娱乐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娱乐场所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娱乐场所场所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娱乐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河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印刷业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印刷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印刷企业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对乡镇印刷企业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印刷企业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印刷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企业有无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印刷品,有无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项制度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河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出版活动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出版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出版单位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出版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单位有无出版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河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广播影视类和旅游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广播影视和旅游事项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及其从事广播影视、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广播影视、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从事广播影视、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被许可人从事广播影视、旅游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实地检查、收听收看等方式依法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查人;

(二)按投诉举报进行检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从事的广播影视、旅游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

(二)重点监督检查程序


事前准备。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广播影视、旅游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广播影视、旅游业务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物保护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

(二)对上级转办、群众来人来电反映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违法事件,进行实地检查和调查,及时发现与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巡查,重点是对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巡查人员在对被巡查单位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告知相关事项,制止正在进行的损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并进行现场取证,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登记签名登记并存档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和执法队员执法办案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规范案件查处制度。

一、立案标准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下列范围内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

(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

(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二、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

一般程序处罚案件查处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结案等五个步骤:

(一)立案。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批准立案。对报批立案的案件,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的规定外,单位负责人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三)告知。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书中应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四)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其中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应按规定及时报肥乡县人民政府及邯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

(五)结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三、考核办法

根据《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办法》、《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每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科室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对承办科室负责人予以通报、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促进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根据《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等相关规定,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等相关内容。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有关措施

(一)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对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省、市有关开展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精神和规定予以认定。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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