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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县政府办公室责任清单

2016-05-10 14:40:00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注

1

县政府法制工作。

制定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及评分细则。

法制办

 

对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清理及向市政府备案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证件的办理、年检。

罚没许可证的办理、年检。

与财政局联合办理

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案卷的评查。

 

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核查处理。

协调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

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组织承办。

2

受理行政复议和应诉。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受县政府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

序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工 作 事 项

责任科室

备注

3

负责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拟定有关民族宗教问题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巩固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协助县委、县政府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冲突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民宗局

 

4

负责督查县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不同时期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督查县政府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落实。督查县政府承诺要办的实事落实情况。负责县长公开电话工作。搞好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督查室

 

5

负责围绕县政府工作部署,组织或参与重要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

研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综合性、关键性重大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当好参谋助手围绕县政府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课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研。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研究室

 

6

负责县政府政务值班工作,履行应急值守职责,及时掌握和报告全县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

办理向县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和上级应急管理办公室交办的事项。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编制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协调、督促、检查乡镇和政府各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

应急办

7

    负责收集、整理、掌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县政府工作情况,搞好调查研究,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工作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负责县政府决策方案的论证、实施和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察调度。

    

起草、审核县长综合性讲话和综合材料。负责整理政府常务会、县长办公会会议纪要。负责全县政府系统公文和调研工作的指导与培训,起草、审核、规范县政府以及办公室文件。搞好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

综合一科

 

全面掌握、分析研究、综合协调对口部门的工作,协助常务副县长搞好分管战线的领导、规划、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起草、审核常务副县长讲话材料和县政府及其办公室文件。负责常务副县长召开会议的会务工作。搞好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

综合二科

 

全面掌握、分析研究、综合协调对口部门的工作,协助主管副县长搞好分管战线的领导、规划、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起草、审核主管副县长讲话材料和县政府及其办公室文件。负责主管副县长召开会议的会务工作。搞好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

综合三科

 

全面掌握、分析研究、综合协调对口部门的工作,协助主管副县长搞好分管战线的领导、规划、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起草、审核主管副县长讲话材料和县政府及其办公室文件。负责主管副县长召开会议的会务工作。搞好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

综合四科

 

8

    协助领导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或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

    协助领导协调上下之间、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处理在权限内能够解决的问题。

全面掌握、分析研究、综合协调农口部门的工作,协助主管副县长搞好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领导、规划、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起草、审核主管副县长讲话材料和县政府及其办公室文件。负责主管副县长召开会议的会务工作。搞好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

农业科

 

全面掌握、分析研究、综合协调全县工业战线的工作,协助主管副县长搞好工业经济的领导、规划、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起草、审核主管副县长讲话材料和县政府及其办公室文件。负责主管副县长召开会议的会务工作。搞好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

工业科

 

全面掌握、分析研究、综合协调全县财税部门的工作,协助主管副县长搞好分管战线的领导、规划、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起草、审核主管副县长讲话材料和县政府及其办公室文件。负责主管副县长召开会议的会务工作。搞好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

财贸科

 

9

负责县政府及其办公室文件的制发和来文收发、登记、立卷、归档。负责会议安排、印信管理、信访处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性工作。

负责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办信息的编发。组织采编上报反映我县主要工作情况的新闻稿件。负责编发《政务信息》和《政府工作简报》。负责全县政府系统信息工作的指导、培训与考核。

信息科

 

负责县政府大型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文件收发、印信管理、档案管理。负责政府办内部值班、考勤、考核和微机室工作。

秘书一科

 

负责政府总务、机关车辆、水电暖、卫生、食堂等机关后勤、安全保卫和通讯员管理工作。

秘书二科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 责 分 工

相关依据

相 关 案 例

1

罚没许可证办理、年检

法制办

负责审查罚没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法律法规依据;审查罚没财务是否有处罚案卷。

《河北省罚没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局

负责审查罚没财务是否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是否落实罚缴分离制度;是否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没款项、罚没财务是否与罚没详单相符并登记造册。

2

办理民族成份变更,落实少数民族学生中考、高考优惠政策

政府办

(民宗局)

负责公民民族成分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河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我县一学生即将参加中考,根据要求,该学生父母中有一方为少数民族,应当由该学生向民宗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民族成分。经审批同意后,携申请表到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完成变更,最后向教育局提供少数民族身份证明,享受优惠政策。

教体局

负责少数民族学生中考、高考优惠政策落实。

公安局

负责少数民族户口变更。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活动时间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宗教政策法规

学习月活动

    按照上级民宗部门的部署,在全县宗教界开展宗教政策法规的学习普及活动,进一步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基础和法制意识

每年2月份

民宗局

8362324

2

防灾减灾月活动

以“防灾减灾日”活动为契机,举办各种形式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社会各界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高度关注,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普及推广全民防灾减灾知识和避灾自救技能,提高各级综合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深入宣传各种防灾减灾法律法规知识和普及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提高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每年5月份

应急办

8361811

3

 

 

 

 

 

4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行政复议案件事项监管

)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管

)规范案件查处

)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行政复议案件事项监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复议机关合法、准确、及时地审理复议案件,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复议案件涉案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涉案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涉案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3、涉案行政机关是否按照行政复议决定内容执行。

(二)监督检查指标

对所有复议决定书作出的撤销、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等内容进行复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涉案机关负责人对案件情况的汇报;

(二)对涉案卷宗进行书面审查;

(三)受理针对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投诉、举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名以上复议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受理;

(二)出具案件答复通知书;

(三)涉案机关报送案件答复书及做出行政处罚的案卷材料;

(三)进行审查,查阅相关涉案卷宗和文件材料;

(四)作出复议决定;

(五)对复议决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案件审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涉案行政机关存在案件瑕疵的予以指正;存在违法情况的,作出责令整改的纠错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

(二)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

(四)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变更的复议决定。

                                    (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管

 

为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场所,促进宗教活动的和谐开展和场所的有序发展,保障全县群众的信教权力,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宗教活动及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已登记宗教活动及场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依法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活动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家相对宗教活动场所或者1个乡镇,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职能部分负责日常巡查。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由县民宗局会同有关乡镇负责督查。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30%,由县民宗局会同各乡镇负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巡查;

(二)县政府办(民宗局)对乡镇上报情况进行评查;

(三)县政府办(民宗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政府办(民宗局)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乡镇;

(二)工作人员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听取宗教活动或场所相关情况的汇报;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六)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下发《整改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县政府办(民宗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宗教活动或场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宗教活动或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以及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

(四)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五)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

    (七)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

    (八)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因工作人员的过错而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局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因被许可人的过错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局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下列范围内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以及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三)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行为;

(四)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

(五)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擅自组织穆斯林到国外朝觐;

(六)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七)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

(八)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

(九)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或未经批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所;

(十)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

(十一)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

(十二)非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擅自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合法出版的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

(十三)侵害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宗教有关的活动。

二、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

    一般程序处罚案件查处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结案等七个步骤:

(一)立案。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对报批立案的案件,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的规定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告知。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书中应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其中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应按规定及时报肥乡县人民政府及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科备案。
    (五)结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六)执行。

    (七)结案。

三、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县民族宗教事务科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民族宗教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评查结果与各种评先评优挂钩。


)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政函〔2012〕139号)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肥乡县民族宗教事务科。

三、有关措施

(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指导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在上级公布的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民宗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材料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等配套制度。

(四)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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