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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县农牧局(粮食局)责任清单

2016-05-10 09:45:00

 

一、 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注

1

组织落实国家有关粮食流通的法规、政策;研究拟订全粮食流通和级储备粮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完善粮食调控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业务科

 

依据国家、省市粮食流通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县粮食流通有关政策,完善粮食法规制度建设

业务科

 

2

拟订全粮食流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粮食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调整实施意见;负责全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布局。

编制全县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工业科

 

3

拟订全粮食总量和品种平衡计划

拟订全县粮油总量平衡计划

业务科

 

4

负责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组织指导全粮食市场供应,保障军队粮食供应,保障国家重点项目粮食供应。

执行粮食收购政策,组织政策性粮食收购,指导粮食市场收购

业务科

 

组织指导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人群的粮食供应

业务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粮食局的军粮供应政策,负责全县军粮供应管理工作

军供站

 

5

建立和完善级粮食储备制度,负责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保证储存安全;研究提出级储备粮规模、布局、轮换、动用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县粮食供需变化,提出县级粮油储备规模和布局的建议,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制定、调整县级粮食储备规模计划

业务科

 

提出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轮换建议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业务科

 

检查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县级储备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业务科

 

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有关政策和数量、质量、储存及轮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业务科

 

6

制定全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落实国家和省市粮食流通设施投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

 

拟订粮食市场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管理粮食市场

业务科

 

实施国家和省、市、县投资安排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工作

工业科

 

7

指导全粮食储存保管及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工作,落实粮食检验政策、制度和办法。

 

指导全县粮食质检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收获粮食质量监测和库存粮食质量监管;宣传贯彻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工业科

 

对粮食行业安全生产进行安排部署和督导检查;指导全县粮食安全生产

工业科

 

负责粮食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原粮卫生监管、食品安全工作

工业科

 

8

对贯彻落实有关粮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粮食流通进行行政执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受理行政复议;指导粮食行业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执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法,规范粮食收购资格审批行为;根据县政府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

业务科

 

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业务科

 

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法规、政策;拟订全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执法监督检查

业务科

 

对全县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收购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查处影响较大、较为复杂的涉粮违法案件

业务科

 

9

负责全社会粮食流通、仓储设施、粮油加工的行业管理和统计工作;推动粮食流通行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负责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粮食企业改革和产业化发展。

 

拟定全县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并指导行业多种经营、招商引资、合资合作、对外开放等工作

工业科

 

负责全县粮食流通设施、仓储设施及粮油加工业的年度统计及有关专项调查工作

工业科

 

负责国有粮食企业仓储管理及新技术推广;组织实施全县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工作

工业科

 

10

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制定全粮食应急预案,在粮食市场供求出现异常波动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开展粮食生产收购形势调查和市场监测,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和变化趋势

业务科

 

制定县级粮食应急预案,完善粮食应急保供体系,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确定、维护和管理粮食应急网点,健全粮食应急网络

业务科

 

根据《河北省粮油经营企业库存量标准规定》《河北省粮油经营企业库存量核定办法》,组织核定粮油经营企业最高、最低库存量

业务科

 

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组织开展专项统计调查,收集、汇总、审核、分析粮食流通统计数据信息,为粮食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业务科

 

11

提出粮食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议;负责行业职工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全粮食系统财务、内部审计管理工作;对国有粮食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拟订全县粮油购销、储备、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产业化发展等相关财政、金融、税收、资产政策;拟订县级储备粮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监督执行;审核、清算调整县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

财务科

 

提出粮食财政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建议,负责粮食财政资金测算、审核与分配;组织财政资金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粮食财政资金和补贴资金;会同财政部门监督粮食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和财经法规制度贯彻落实

财务科

 

会同财政、农发行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审批粮食风险基金年度决算;会同财政、农发行监督管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承担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补贴清算工作

财务科

 

12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全 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县级储备粮管理

县粮食局

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以县级储备粮为例,  

   1、2011年小麦储备粮 2500吨的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向县政府提出申请。

   2、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粮食局、省农发行营业部联合制定增储计划下达给承担储备粮存储任务的企业具体实施。

 

县发展改革局

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并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县财政局

负责安排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财产保险费用和经县政府批准动用储备粮所产生的价差亏损及相关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制定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并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对承担县级储备粮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根据储备粮仓储设施条件,安排必要的维护费用,确保储备粮的储存安全。

 

 

2

农药监管

县安监局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一个储粮仓库必须要设立专门的药品库,应距离居民区、办公区、水源地至少30米,库房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洪水水位1米以上,库房门口设置警示标识,双人双锁管理,药品保管员经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1年至少2次对药品进行盘点,药品的验收、入库和出库实行登记制度,做到账实相符。对于过期和失效药品经国家指定技术部门检测后,按规定上报和处理;包装物焚烧后远离居住区50米外僻净处深埋处理。

县工商局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县农牧局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指导;协助农业部做好农药产品登记

县质监局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农药企业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县粮食局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县工信局

负责农药行业管理,承担全县农药(含卫生杀虫剂)生产定点核准和生产批准书审核

县环保局

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县林业局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县卫计委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3

食品安全监管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县食药监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调味品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粮食监管部门对某收储库收购小麦质量、卫生指标进行定期不定期监测,发现质量卫生品质下降时,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形成监管合力。

 

县农牧局、县林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畜牧水产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卫生计生委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县质监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县商务局

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县粮食局

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存量及原粮卫生实施监管。

县供销社

负责全县盐业流通领域行政管理;负责加碘食盐调拨计划、碘盐小包装的供应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碘盐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私盐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三、对地方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四、涉粮案件的监督检查

五、粮食政策资金的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为加强粮食行政执法监督,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执法监督对象

对从事粮食行政执法活动的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

    二、执法监督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2.行政执法的有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3.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4.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5.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国家、本省、市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6.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7.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三、执法监督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采取自查、抽查、全面考核等多种方法进行。

四、执法监督程序

1.制定年度执法监督工作方案,确定执法监督的方式、对象、内容以及时间。  

2.组织实施执法监督。 

  3.提出执法监督报告,内容应包括:被监督对象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4.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依照规定程序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后,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照规定程序责令其限期履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 将执法监督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监督对象。

6. 跟踪执法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7. 将执法监督方案、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五、执法监督措施

1.询问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负责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2.查阅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 

    3.以照相、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 

    4.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5.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措施。被调查或者被检查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协助调查、检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六、执法监督处理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报请本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被变更或者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应当责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退还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食经营者,即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当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8.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了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   

  9.从事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0.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11.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1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3.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4.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5.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监督检查程序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4.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5.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6.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8.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3.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4.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5.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1)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6.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7.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粮食经营者违反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经营者违反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9.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

 

 

 

 

 

 

 

 

 

 

 

 

 

对地方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方各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粮食法规、规章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3.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4.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的其他内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4.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5.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6.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8.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监督检查处理

(1)入库的储备粮没有达到存储和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没有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账记载、专账保管;没有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要求,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企业负责人没有按照规定“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签署意见,发现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没有按照规定“毎年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库存储备粮进行两次品质指标检测”。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没有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储备粮出入库时没有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在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和仓号;擅自改变储备粮轮换计划;因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陈化、霉变。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承储计划。

(4)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储备粮贷款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责令限期改正,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储备粮贷款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擅自动用储备粮;将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

 

 

 

涉粮案件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群众举报、例行检查发现、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有关部门移交以及其他方式披露等,属于粮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粮违法案件。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案调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抽取样品进行鉴定,调取相关物证、书证及视听资料等对案件进行调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受理并登记案件。

2.组织实施专项调查。

    3.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4.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5.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6.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8.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3.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4.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5.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1)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6.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7.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粮食经营者违反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经营者违反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9.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

10.入库的储备粮没有达到存储和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没有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账记载、专账保管;没有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要求,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企业负责人没有按照规定“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签署意见,发现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没有按照规定“毎年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库存储备粮进行两次品质指标检测”。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1.没有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储备粮出入库时没有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2 .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在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和仓号;擅自改变储备粮轮换计划;因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承储计划。

13 .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储备粮贷款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责令限期改正,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储备粮贷款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4 .擅自动用储备粮;将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

 

 

 

 

 

 

 

 

 

 

 

 

 

 

 

 

 粮食政策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组织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粮食政策资金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专项资金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制度。

    2.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3.资金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政策性资金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检查方案。基层企业进行自查;县粮食局根据上级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本级政策性资金复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相关企业在使用专项资金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调整或修改:

1.专项资金超范围使用的,出现挤占挪用等现象的。

2.专项资金使用不合法的。

3.账务处理不合规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规定等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建议财政部门收回资金或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等检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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