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和学生“小餐桌”安全监管
(二)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监管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监管
(四)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监管
(五)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和学生“小餐桌”安全监管
通过实施食品安全动态等级量化评定,提高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率,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规范执法行为,增强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提升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状况,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和学生“小餐桌”。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2、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诚信道德的培训情况;
3、对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检验运输和台账管理等进行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餐饮服务许可证》发证三个月以后的上述餐饮单位:A级单位1年1次;B级单位半年1次;C级单位一季度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使用动态等级量化评级表对有关单位进行A、B、C等级评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全年计划等情况制定量化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三)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执法人员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操作手册》要求,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的检查内容,对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量化评定,并将现场检查情况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向被检查单位了解各项组织制度建立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的内容,对许可证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检验运输和台账管理等进行现场量化评分;
(三)每年第四季度对前三季度的动态评定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年度量化等级。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问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给予立案查处;
(二)对责令整改的单位及具体内容进行整改验收,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对于检查中涉及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列入“黑名单”,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二)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监管
为了规范药品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促进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生产、经营和使用药品单位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生产、经营和使用药品单位的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药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生产、经营和使用药品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经营和使用药品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要求100%。
2、专项督查:每年根据年度计划及上级部门统一要求开展专项督查,必要时抽取相关产品进行送样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质量隐患大的药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药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药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经营和使用药品单位的药品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药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药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药品;
(三)对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监管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促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医疗器械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要求100%;
2、专项督查:每年根据局年度计划及上级部门统一要求开展专项督查,必要时抽取相关产品进行送样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质量隐患大的医疗器械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医疗器械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医疗器械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医疗器械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医疗器械;
(三)对医疗器械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四)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监管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促进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活动是否符合《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面要求100%;
2、专项督查:每年根据局及上级部门统一要求开展专项督查,抽取每个品种进行检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质量隐患大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产品;
(三)对保健食品、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五)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规范全县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二、标准规范
依照《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执行。
三、有关措施
(一)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和《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予以认定。
(四)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