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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县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预案

2010-06-13 08:23:00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及时平息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威示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邯郸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预案》、《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主要包下列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2、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

  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4、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5、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枢纽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

  6、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7、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8、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及其他公私财产;

  9、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10、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群体行为。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分级响应、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2、快速反应,相互配合。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乡镇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加强教育,正确引导。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对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4、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

  5、慎用武器警械。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的人民警察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外围备勤的人民警察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催泪弹等非杀伤武器须经现场指挥批准。

  6、依法果断处置。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县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1、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局长及事发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由事件涉及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2、县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县政府及相关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3)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县政府及相关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加强监督;

  (4)研究制定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5)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建议,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6)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3、有关成员部门职责

  制定本部门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县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决策,并根据本部门职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的开展;督促事发地下级相应职能部门限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1)县委宣传部:负责提出宣传报道意见,拟定报道口径,指导和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工作。

  (2)县公安局: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做好情报工作,研究拟定处置和救援的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3)武警中队:参与处置武警部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因安置、待遇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公安机关处置其他重特大群体性事件。

  (4)县监察局:对有关部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纪违法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开展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责任者的责任。

  (5)县民政局:参与处置因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因村委会选举、村务不公开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参与和处置因民族和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群众和与事件有关的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的教育、疏导、劝解工作。

  (6)县司法局: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8)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参与处置因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企业军转干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9)县卫生局:参与处置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群体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10)县信访局: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1)县发改局:参与处置因重大项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2)县文教体局:参与处置学生、教职员工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负责指导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参与处置因文化活动(含新闻出版内容)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体育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3)县国土资源局:参与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权属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4)县建设局:参与处置因县城房屋拆迁、改造拖欠工程款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5)县交通局:参与处置因公路交通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6)联通、移动、电信邱县分公司:参与处置因通信故障、通信服务、通信管理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为群体性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17)县水利局:参与处置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止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8)县农牧局:参与处置因耕地、渔塘使用权属纠纷及农垦经营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9)中国人民银行邱县支行:参与处置因金融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0)县工商局: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1)县质监局:参与处置因制假、造假和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2)县环保局:参与处置因环境保护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3)县广播电视局:参与处置因广播影视节目相关内容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4)县林业局:参与处置因林权纠纷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5)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处置因医疗器械、食品药品安全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6)县安监局:参与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7)县银监办:参与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群体性事件。

  (28)县总工会:了解、掌握有关动态信息,协助有关单位处置群体性事件。

  (39)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处置工作。

  (三)现场应急指挥部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组成现场指挥部,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发生跨行政区域的群体性事件,由上级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设置地点及负责人。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正确指挥有关部门和公安、武警进行处置,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事宜。

  (3)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

  (4)负责组织对人、财、物和机密档案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6)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四)日常管理机构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应急准备工作;建立和完善群体性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定期组织应急队伍演练,对参与应急处置的指挥员进行培训。

  三、分级标准

  按照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群体性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

  发生500人以上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位,聚众滋事、骚乱,聚众哄抢,聚众械斗,打、砸、抢、烧,局部动乱、暴乱等事件。

  (二)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

  发生500人以下100人以上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位,聚众堵塞交通,占据公共场所等事件。

  (三)较大群体性事件(III级)

  发生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罢市,邪教组织和其他非法组织大规模聚集等事件。

  (四)一般群体性事件(IV级)

  发生50人以下10人以上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

  罢课、罢市,邪教组织和其他非法组织的聚集事件。

  四、监测、预警和报告

  (一)监测

  要建立和完善群体性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情报搜集途径,采取多种手段及时获取可靠的情报信息。及时了解掌握动态,对搜集的情报要立即上报上级机关。

  (二)预警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

  预警。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级。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并同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

  五、应急响应与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二)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县公安局应当向市公安局报

  告,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在市、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及发生地的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全力以赴投入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超出处置能力的,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向上级请求支援。

  2、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县公安局应当向市公安局报告,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在市、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及发生地的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调动多方面力量和资源,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采取措施开展紧急处置。

  3、较大群体性事件(III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县公安局向县政府提出建议,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本县较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各有关部门全力展开现场处置工作。

  4、一般群体性事件(IV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本级政府提出启动群体性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当地政府作出是否启动的决定。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启动本部门的相

  应预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三)应急响应的处置措施

  1、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公安机关适度出动警力,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好重点部位及现场人员的安全。

  2、矛盾化解工作无效时,需要对群体性事件现场进行现场管制。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3、根据事态发展可采取如下强制措施: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伤亡;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4、新闻报道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需要公开报道的,由宣传部门拟订宣传口径,并报党委、政府批准后,以适当形式发布。同时做好网上要情监控,及时调控网上要情。对歪曲性报道或谣言应及时予以驳斤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5、应急响应的终止

  群体性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现场围观人员已经离开,聚集人员已经疏散,少数滞留人员已被驱散;

  (2)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少数人员已被强行带离现场,违法行为已被制止;

  (3)现场的治安秩序和公共交通秩序已经得到恢复。

  六、善后处置

  (一)后期评估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公安机关应当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时间、地点、原因、人员组成和经过,现场处置情况,指挥机制运行情况,伤亡人员救治情况,采取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应当报告本级政府,并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

  (二)补偿与赔偿

  因处置群体性事件受到经济损失的,应急指挥部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不能返还或损坏的应给予赔偿。

  (三)抚恤与补助

  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与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伤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

  七、应急保障

  (一)信息与通信保障

  1、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

  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2、联通、移动、电信邱县分公司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二)应急队伍保障

  群体性事件处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预备队伍。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备队伍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在发生群体性事件后,由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三)现场支援保障

  群体性事件处置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的政府要组织好处置、救援保障工作,保证所需设备、工具等物资及时到位;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用品的供应。

  (四)装备保障

  根据本地、本部门应对群体性事件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紧急处置装备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紧急处置装备,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物资储备与保障计划,做好装备器材、交通通信工具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五)经费保障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县乡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县财政局根据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需要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突发事件财政保障的规定,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六)培训保障

  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应对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员及队伍的指挥和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增强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形成较为完善和规范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

  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1、与群体性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员指挥能力;

  3、处置群体性事件战术;

  4、个人安全防护知识;

  5、处置方法和步骤。

  (七)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县委、县政府的方针、政策。特别是在重大活动期间、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前后和敏感时期,要加强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

  八、附则

  (一)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县公安局应当根据本县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趋势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乡镇、有关部门应当对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级的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二)奖励与责任

  县政府及相关成员部门、乡镇政府定期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制定错误政策、作出错误决策,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

  2、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读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

  5、违反规定指令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或违反规定派出警力处置,或滥用强制措施、警械,或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6、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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