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冀政办〔2015〕7号)等文件精神,科学引导项目投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严格防治污染,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项目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在落实《邱县第一批项目投资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建立《邱县第二批项目投资负面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列入《河北省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河北省新增限制类产业目录》、《河北省新增淘汰类产业目录》、《邯郸市第一批项目投资负面清单》和《邱县第一批项目投资负面清单》、《邱县第二批项目投资负面清单》的项目,在邱县辖区内不得投资建设,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等融资支持,有关单位不得提供土地和水、电、气等要素保障。
二、对不属于负面清单范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引进和新建:(一)凡是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以及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二)凡是属于国家过剩产能行业中的简单搬迁和新增产能项目;(三)凡是不符合我县城乡发展规划相应功能区产业发展定位、影响邱县长远发展、损害群众利益的项目。
三、列入《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项目,需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一)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对项目进行审查。(二)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核准。
四、未列入《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河北省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河北省新增限制类产业目录》、《河北省新增淘汰类产业目录》、《邯郸市第一批项目投资负面清单》和《邱县第一批项目投资负面清单》、《邱县第二批项目投资负面清单》的项目,由投资者自主决策,实行备案管理。
五、外商投资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执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推动我县产业升级和绿色崛起引进和建设项目,严格落实项目业主责任制,强化项目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项目巡查、稽查等监管制度,切实加强项目建设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坚决防范和制止违规建设项目。对违规建设项目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严厉查处;对不严格履职尽责、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党政领导干部,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问责。各部门要保障政令统一、协调联动,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邱县第一批项目投资负面清单
2、邱县第二批项目投资负面清单
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
附件1
邱县第一批项目投资负面清单
产业类别 |
项目内容 |
钢铁产业 |
不能实现减量置换、兼并重组、升级改造,仅简单搬迁和新增产能的钢铁冶炼、热轧项目;有效容积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公称容量100吨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
煤炭产业 |
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未报批矿区总体规划、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单井井型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项目。 |
电力产业 |
大电网覆盖范围内,热电联产外的燃煤发电项目。 |
装备制造业 |
非数控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项目;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直接以燃煤为主要能源,余气、粉尘不能综合利用,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铸造、锻造项目、人工翻砂铸造生产线。 |
化工产业 |
不进入园区的化工项目;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 |
建材产业 |
水泥熟料及普通水泥项目;平板玻璃项目。 |
轻工产业 |
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和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细木工板生产线;化学制浆造纸。 |
纺织产业 |
25公斤/小时以下梳棉机、200钳次/分钟以下精梳机、5万转/分钟以下气流纺设备的棉纺生产线;入纬率小于600米/分钟的剑杆织机、小于700米/分钟的喷气织机、小于900米/分钟的喷水织机的织布生产线。 |
农林产业 |
种植前溴甲烷土壤熏蒸;湖泊、水库投饵网箱养殖;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开荒性农业开发项目。 |
备注:本清单包括九个产业类别,共二十项禁止投资项目,适用于在邱县辖区内投资的各类企业及个人。
附件2
邱县第二批项目投资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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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名称 |
项目内容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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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采选 |
限制开采超贫磁铁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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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石、石膏开采 |
限制开采水泥用灰岩,暂停新设水泥用灰岩采矿权;限制开采石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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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开采水泥用灰岩、水泥生产辅料矿产资源(此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除外),不再新设水泥用灰岩、水泥生产辅料矿产资源采矿权,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应有序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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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浆制造、炼焦、铁合金冶炼、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金属船舶制造 |
禁止新建和扩建(等量置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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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
限制新建和扩建(等量置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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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制造 |
禁止单纯扩大产能的新建和扩建(新增高效、低毒、安全、新品种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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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制造业 |
产能严重过剩的大宗化学原料药禁止新建和扩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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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制造、普通平板玻璃制造 |
禁止新建和扩建(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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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和石膏制造 |
禁止新建和扩建(等量置换或脱硫石膏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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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炼钢 |
禁止新建和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项目(等量置换除外);炼铁产业淘汰45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炼钢产业淘汰40吨及以下转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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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冶炼 |
禁止电解铝新建和扩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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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名称 |
项目内容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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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金属铸造 |
禁止新建和扩建(铸管、精密铸造及等量置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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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压延加工 |
禁止新建和扩建(冷加工、增加品种及等量置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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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 |
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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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矿产地质勘查 |
禁止勘查高硫煤(此前已取得勘查许可证的除外),不再新设高硫煤探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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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矿产地质勘查 |
禁止勘查超贫磁铁矿(此前已取得勘查许可证的除外),不再新设超贫磁铁矿探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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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勘查水泥用灰岩,暂停新设水泥用灰岩探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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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 |
禁止新建容积率小于1.0(含1.0)的住宅项目;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及建材城、家具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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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园 |
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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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 |
公墓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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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 |
机动车训练场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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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 |
赛车场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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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名称 |
项目内容和措施 |
适用范围 |
农、林、牧、渔业,制造业,电力、热水、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除应急供水外,禁止新建和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 |
地下水
禁止开采区 |
除应急供水和生活用水更新井外,限制新建和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确需取用地下水的,一般超采区要逐步消减地下水开采量;严重超采区应按照1减2的比例消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地下水采补平衡。 |
地下水
限制开采区 |
木材和竹材采运,林产品采集 |
禁止进行砍伐、采药、开垦、烧荒等 |
自然保护区 |
牲畜饲养、家禽饲养、狩猎和捕捉动物 |
禁止进行放牧、狩猎等 |
采矿业 |
禁止开矿、采石砂等 |
内陆养殖 |
禁止采用网箱养殖 |
饮用水水源
一级保护区内 |
皮革鞣质加工、毛皮肉质加工,化学肥料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禁止新建和扩建(等量置换除外) |
省级及以上
工业园区以外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禁止新建和扩建 |
采矿业 |
禁止露天采矿(此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除外),不再新设露天采矿权,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应有序退出。 |
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城市周边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带 |
固体资产地质勘探 |
禁止勘查露天开采的矿产资源(此前,已取得勘查许可证的除外),不再新设露天开采矿种的探矿权。 |
禁止勘查水泥用灰岩、水泥生产辅料矿产资源(此前已取得勘查许可证的除外),不再新设水泥用灰岩、水泥生产辅料矿产资源探矿权。 |
环首都圈、
环省会圈等地 |
备注:本清单共包括九个产业类别,其中,包含四十三项限制投资项目、两项禁止投资项目,适用于在邱县辖区内投资的各类企业及个人。